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5500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5500号一、由被告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庞利信用卡借款68000元、信用卡利息3105.37元、信用卡违约金751.2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 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顾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