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5********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803民初873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樊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光兆、杨光梅、杨梅因其父杨俊山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8869.25元(已付2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5元,保全费300元,执行费7218元,由被告樊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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