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5********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803民初873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樊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光兆、杨光梅、杨梅因其父杨俊山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8869.25元(已付2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5元,保全费300元,执行费7218元,由被告樊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