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初字第00137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建国、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志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告聂建国、刘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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