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81********7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15608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2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张虎与钟志伟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体温枪定货协议》;二、钟志伟退还张虎货款11.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执行清;三、钟志伟退还张虎定金9.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执行清;四、驳回张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张虎负担743元(已交纳),由钟志伟负担22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