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青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4********6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1253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8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北京中广星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青田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编剧聘用合同》;二、被告常青田返还原告北京中广星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稿酬人民币十六万元及违约金(以十六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由被告常青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常青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另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公告费由被告常青田负担(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时间
2018-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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