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4571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4民初07315号
案号
(2017)沪0114执5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 000万元;二、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施建祥对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施建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 8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7 3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时间
2018-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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