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龙翔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921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龙翔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已支付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利息15万元;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以9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以9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为止,以8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计算利息); 二、被告谢小云、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龙翔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谢小云、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龙翔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第三人廖水明、林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龙翔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7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400元,由被告江西龙翔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小云、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廖水明、林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赣0921执19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50202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水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202室(第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