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82民初22号 |
案号 |
(2019)辽0782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表人王忠找到原告刘荣强、刘达,让原告从邮储银行贷款80000元,借其使用,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后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邮储银行贷款80000元后借与被告。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下落不明。邮储银行按贷款合同依法起诉二原告,经法院判决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999.99元,2018年7月9日前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来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书中二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原告从银行贷款80000元,借与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本息,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且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原告被银行起诉,承担到期未还的还本付息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理应负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因(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2018年7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因(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2018年7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至实际执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782执9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76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5093201548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镇市大市镇冮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