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3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82民初22号
案号
(2019)辽0782执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表人王忠找到原告刘荣强、刘达,让原告从邮储银行贷款80000元,借其使用,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后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邮储银行贷款80000元后借与被告。银行贷款到期后,被告下落不明。邮储银行按贷款合同依法起诉二原告,经法院判决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999.99元,2018年7月9日前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来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书中二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原告从银行贷款80000元,借与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本息,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且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原告被银行起诉,承担到期未还的还本付息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理应负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因(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2018年7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因(2018)辽0782民初1997号判决2018年7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5821.23元和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2018年7月10日后利息至实际执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北镇市保昌果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时间
2019-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782执953号
立案日期
2019-07-15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7766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5093201548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北镇市大市镇冮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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