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3民初4740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2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书庆、石玉庆、张翠云、高如只应支付给原告张淑珍货款317138.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4元,依法减半收取9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62元,由原告负担11540元,由四被告负担2922元,由其中由四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