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4********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沙执恢1字第00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春明于2015年2月17日前给付原告胡丹彤借款利息490000元;二、被告董春明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胡丹彤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三、被告王洪娟、被告董威、被告大连富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富仓米业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春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胡丹彤对被告王洪娟的抵押物即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岳街9号2-3层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72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退回原告136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864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时间
2016-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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