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117民初201号 |
案号 |
(2018)鄂0117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全波偿还借款18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85.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余红刚、被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对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余红刚、被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胡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后收取16400元,由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余红刚、被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鄂0117执78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58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红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799789072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洲大道汪胜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