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10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4476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585000元,并偿付原告截至2020年8月26日的违约金83791.23元及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585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4元,保全费3862元,合计14346元,由原告同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3元,被告婺源县天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33元。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6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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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春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30MA383110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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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