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1民初1171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2996107.2元、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939085.9元、罚息26100.28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自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1996107.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含罚息利率)分别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南昌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三、被告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学成、贺苗、廖红英、胡腊生、乐娜、何光、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余涛对被告南昌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学成、贺苗、廖红英、胡腊生、乐娜、何光、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余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570元由被告南昌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学成、贺苗、廖红英、胡腊生、乐娜、何光、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余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1执12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7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