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1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川民初字第10号
案号
(2016)川20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二、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享有对穆崇有持有被告大关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穆崇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穆崇有、雷鸿森分别持有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36%、1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穆崇有、雷鸿森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穆崇有、李斌分别持有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3.65%、35%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穆崇有、李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李子义、张劲松分别持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9.5%、0.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子义、张劲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郑华卫持有被告乐山德诚商贸易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拆封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华卫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四川乐山崇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陕西嘉仁物流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陕西嘉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51.3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54%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癸金煤矿的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二、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顺煤矿的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三、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富强煤矿的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40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四、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享有对被告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冷水寺2社、石桥冲村1社面积为78661.04平方米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乐中国用(2014)第02190号];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石桥冲村1、2社面积为49346.97平方米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乐中国用(2014)第02191号];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冷水寺1、2社及石桥冲村1、2社面积为61242.72平方米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乐中国用(2014)第021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188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十五、对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王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限额50400万元内、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关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最高限额54000万元内、被告穆崇有、穆俊文、雷鸿森、李斌、李子义、张劲松分别在最高限额54000万元内、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96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关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穆崇有、穆俊文、雷鸿森、李斌、李子义、张劲松、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时间
2016-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川20执45号
立案日期
2016-04-14
执行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04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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