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14********5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14民初6326号等 |
案号 |
(2021)鲁0214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68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郑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9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1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99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李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志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52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4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巩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67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袁毅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林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66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薛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33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孙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毕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28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阎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宋继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973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郭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26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晓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曹阿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76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55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齐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737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邢建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0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薛敬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2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史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135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史孝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梁思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原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9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奕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86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