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5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民终2135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李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26340.97元;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第二项:被告贾双红对被告李贺龙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项: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李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26340.97元的利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四、被上诉人贾双红及被上诉人柏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362.40元由李贺龙、贾双红连带负担2774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58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8.40元由被上诉人李贺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