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民初72号 |
案号 |
(2021)川0681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祝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孙世忠货款45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45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祝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