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3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922民初2483号
案号
(2019)川0922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射洪县宝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083 624.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射洪县宝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 000元。三、被告人陈志强对被告射洪县宝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1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射洪县宝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时间
2019-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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