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仲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京山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533881.89元;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上浮1.355%计算;2018年10月3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355%后再加收30%计算);二、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京国用〈2011〉第23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00××52号、00××53号、00××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80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三、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李仲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山鸿达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20元,由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407元,京山鸿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湖北华尔靓科技有限公司、李仲军共同负担122813元。鉴定费用24000元,由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