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3********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14民初6269号等 |
案号 |
(2021)鲁0214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元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471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田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06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133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244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薛来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宇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825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83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崔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8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赵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1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纪培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77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李延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77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孙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45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60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阎风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苏昌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933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全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63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顾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6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李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86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徐立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466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李洪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39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侯清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622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403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韩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79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尹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5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隋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79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