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7********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1791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兆峰、崔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 499 316.6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利息37 162.18元、本金罚息706.56元、利息罚息599.36元;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兆峰签订的2015年菏开益字00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户名李兆峰、金额400 000元、账号229926471841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景娥、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兆峰、崔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时,由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朱景娥、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兆峰、崔燕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634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9 024元,由被告李兆峰、崔燕、朱景娥、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791执1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56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