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25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1)川1825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886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4月4日的利息为15931.49元,2019年4月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天全信公借[2018]025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结算为准); 二、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律师费用15000元; 三、被执行人范杰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杰共同负担(交法院)。 五、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