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2********1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322民初1419号
案号
(2021)川1322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准予原告荣红梅与被告邓海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荣小龙(生于2009年3月10日)由被告邓海军直接抚养,原告荣红梅从2020年7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5日前兑现,以汇款依据算账);三、原告荣红梅给付被告邓海军在城南镇五四村9组家庭共同房屋折款5万元,给付该款后其房屋由荣红梅居住、使用;四、离婚时原告荣红梅给付被告邓海军经济补偿款1.3万元。第三、四判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在未履行前被告邓海军可按离婚前在原告城南镇五四村9组家居住的情况对房屋居住使用,履行后则对房屋不再居住使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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