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322民初1419号 |
案号 |
(2021)川1322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原告荣红梅与被告邓海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荣小龙(生于2009年3月10日)由被告邓海军直接抚养,原告荣红梅从2020年7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5日前兑现,以汇款依据算账);三、原告荣红梅给付被告邓海军在城南镇五四村9组家庭共同房屋折款5万元,给付该款后其房屋由荣红梅居住、使用;四、离婚时原告荣红梅给付被告邓海军经济补偿款1.3万元。第三、四判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在未履行前被告邓海军可按离婚前在原告城南镇五四村9组家居住的情况对房屋居住使用,履行后则对房屋不再居住使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