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2235号
案号
(2021)冀0202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海亮、刘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808351.51元及违约金242505.45元。 二、被告邱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8元,由被告梁海亮、刘海玲负担,被告邱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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