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6********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42号 |
案号 |
(2021)鄂2826执恢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军偿还原告刘德云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4月2日以本金50000元计算至2014年2月24日,从2014年2月24日以本金45000元计算至2014年8月1日),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57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