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3********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4号 |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静、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德友借款本金人民币115万元;二、被告孙静、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友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襄阳市宝利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德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王松林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孙静、张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9-17 |
发布时间 |
2015-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00号 |
立案日期 |
2015-09-17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