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3********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5226号
案号
(2021)辽0202执恢10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吉庆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二、被告王吉庆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78178.13元;三、被告王吉庆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9598.03元;四、被告王吉庆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上列二至四项中被告王吉庆应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吉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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