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5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03民初3870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恢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佳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龙退还已支付空调款2.4万元,并支付赔偿款9万元,两项合计11.4万元;二、被告绵阳佳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龙赔偿其他损失29227.2元;三、驳回原告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被告绵阳佳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