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1********3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0663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3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10,049.15元 二、被告窦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9,145.79元、逾期利息4,956.78元,并偿付原告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本息之和119,194.94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窦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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