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敬东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7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0民初3521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敬东生、杨洪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吴辉支付沙石货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敬东生、杨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