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01********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4执6013号
案号
(2018)京0114执恢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 582 566.47元;二、被告张志刚、徐凤春、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志刚、徐凤春、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 460元,由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志刚、徐凤春、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时间
2018-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京0114执恢562号
立案日期
2018-08-24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7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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