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3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2民初2855号
案号
(2021)浙0522执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月星给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借款49486.2元、借款期内利息2350.63元、逾期利息84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合计52679.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49486.2元为基数,按《“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郝明云、吴国庆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明云、吴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月星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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