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晋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9********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725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73742.7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2385.82元、罚息(含复利)163126.41元以及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和复利(罚息应以实际尚欠本金573742.79元为基数,复利以前述本金573742.79元所计罚息与利息2385.82元之和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上浮106.9%再加收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宁宏虎、宁晋乾、韩磊、周莉、山西信宇佳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宏虎、宁晋乾、韩磊、周莉、山西信宇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翠花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6元、保全费4216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韩翠花、宁宏虎、宁晋乾、韩磊、周莉、山西信宇佳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