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4********1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03民初3791号
案号
(2018)川0781执1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欠款本金215166.73元及截止2017年5月10日的利息52336.57元、滞纳金7916.74元,并承担以215166.7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利息,及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500元/月计算的滞纳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对被告尚丹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BGW699,发动机号0739296306DJ)的汽车依法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述债权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对未得到清偿的债务,由被告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716元,由被告尚丹、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1-16
发布时间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川0781执1927号
立案日期
2018-11-16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8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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