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392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8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军生给付原告李平杰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吴志英、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张军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10000元,限被告张军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交至本院28800元。被告吴志英、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2执18168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1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青春广场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