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5民初3925号
案号
(2018)冀02执18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军生给付原告李平杰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吴志英、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张军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10000元,限被告张军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交至本院28800元。被告吴志英、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时间
2018-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2执18168号
立案日期
2018-11-15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1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志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青春广场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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