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25********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225民初297号
案号
(2021)川3225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永军向原告支付租赁费、油费共计62 700元(陆万贰仟柒佰圆)及利息。第一次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租赁费20 000元(贰万圆),第二次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租赁费20 000元(贰万圆),第三次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租赁费、油费22 700元(贰万贰仟圆)及利息(以62 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年息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黄永军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按期支付,原告李继可按被告黄永军未支付金额的总额一并申请执行。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李继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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