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晓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307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红艳、宋卫东、邯郸市宏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息1236629.34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李梅艳、宋晓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9元,由被告李红艳、宋卫东、李梅艳、宋晓宇、邯郸市宏森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