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02********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02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1)冀1002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强、被告王利、被告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17437.5元、保费3839.72元,以上共计2127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