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万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6********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06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19)鲁0306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9863.51元。二、被告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1897134.32元及至以借款本金5209863.5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编号为(周村农商行)流借字(2013)年第0811号、0810号、08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首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承旺、郭玉珍、吴利群、王冬永、王瑜、纪万里对被告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首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承旺、郭玉珍、吴利群、王冬永、王瑜、纪万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4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66549.00元 ,有被告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首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承旺、郭玉珍、吴利群、王冬永、王瑜、纪万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306执4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73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