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02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1)辽130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凤久、崔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晋一借款本金607,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2,452.83元,由被告崔凤久、崔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