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6276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8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欠息(其中:自2017年3月21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至2017年5月3日,自2017年5月4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同时对借款期间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6117元;三、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印九成、黄鹰、翁惠春、陈宏对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0092846.1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80元,由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509执8832号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73134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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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35705730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盛泽镇南环路西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