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寿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2民初1276号 |
案号 |
(2018)冀0902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寿斌、金付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332816.11元。二、在被告郝寿斌、金付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冀J68P23号小型轿车并优先受偿。三、被告沧州市宇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就行使抵押权后的不足部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沧州市宇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寿斌、金付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2.24元,由被告郝寿斌、金付美、沧州市宇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