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18)辽1302执1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借款107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利随本清;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对被告朝阳富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双塔区新华路三段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64447、064445、064451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晓波、李小明、李佳会对上述一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2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