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初字第110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恢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剑桃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4年6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12万元;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200元,由被告项敏承担,跟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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