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凯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40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凯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60830.6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罚息(含复利)1312659.19元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2060830.6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1312659.19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09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4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聂凯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