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325民初1907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1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贵清返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7420元,合计577420元;二、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以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智华、李庭民、赵永刚、陈国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7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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