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初190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贵清返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7420元,合计577420元;二、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以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智华、李庭民、赵永刚、陈国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7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奇台县富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发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