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2********0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初1091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1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2 0 78 11 . 0 5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 0 19 年4 月2 4 日至 2019 年8 月 19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 19年8 月2 0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洪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 156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