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5********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302民初56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5日的利息为16537.5元,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计算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对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证明第106628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被告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海洲、李晓静、王晓媛、郭浩男、杨玉良、黄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海洲、李晓静、王晓媛、郭浩男、杨玉良、黄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47元,由被告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海洲、李晓静、王晓媛、郭浩男、杨玉良、黄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