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一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4********5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2448号、(2019)粤0308民初783号
案号
(2021)粤0308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41203601997】。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谭一帆应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谭煜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99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金人民币25034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3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谭一帆应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谭煜名支付本案律师费用5万元;四、驳回被上诉人谭煜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0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7.1元。谭煜名已经预交,由谭一帆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负担10749.16元,由谭煜名负担1257.94元,谭一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应负担部分径付谭煜名。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4.2元,由谭煜名负担,刘敏已预交的14014.2元,谭煜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应负担部分径付刘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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