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天天一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1民初264号 |
案号 |
(2018)闽0421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焕宇应偿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和违约金990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二、陈焕宇同时还应支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三、陈焕宇同时还应支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陈焕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五、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宁县山风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天一百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江晓龙、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薛迪志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宁县山风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天一百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江晓龙、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薛迪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焕宇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376元,由陈焕宇、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宁县山风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天一百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江晓龙、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薛迪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421执31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剑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572991268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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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01幢地下一层8号车库 |